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华东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由学院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学院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服务学校和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委 员
第四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11人。
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编在岗工作,原则上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并能够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学院全体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可设副主任委员1-2名,由主任提名,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设秘书1名(可由委员兼任也可另选他人),由主任提名,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九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连续3次不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投票决定。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学术分委员会增补委员可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并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学术创业等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二)调整、设置或撤销学科、专业、学位点;
(三)学术机构设置、平台建设的方案,学科、平台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与学院人才培养、学位评定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和条例、建议和改革策略;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授权以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与学术创业成果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
(二)科学研究与学术创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考核评价标准;
(三)人才培养、新上专业论证、招生等方案;
(四)专业、学位点、课程的建设与评估方案;
(五)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优秀教师评比和违纪教师处理条例;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授权以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评定。
(一)向校外、学校推荐教学、科学研究的项目、成果和奖励及推荐申报各级各种平台、项目、成果、团队等;
(二)各类人才评审、选拔和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教师专业发展与培养项目评审和推荐;
(四)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与教学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校级重点学科推荐立项与校级学科带头人,各类学科建设申报专项;
(六)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优秀教师评比和违纪教师处理;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授权以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获得学校批准的预算决算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学术创业等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科研与创业方面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六)开展学科建设专题调研,提出学科建设相关咨询意见、建议方案;
(七)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按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报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决定召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有关学术事项,并代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向学院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
(二)提名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秘书人选;
(三)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九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两个月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重要问题时必须临时召集学术委员会委员开会商议。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的确定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审议或表决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审议或表决。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外泄。
第二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学术分委员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根据其性质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15天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分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学院应保障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各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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