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教研组、党支部、团委、学校职能部门等。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一)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成立申请书;
2 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3 有关挂靠单位或部门签署的意见;
4 指导教师及其对社团承担指导责任的态度和意见
5 学生社团的章程;
6 联系方式;
7 主要负责人简历;
8 社团人数及基本成员构成情况。
(二)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名称;
2 宗旨
3 经费来源及管理方式;
4 组织机构
5 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6 章程的修改程序;
7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8 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9 其他必要事项。
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三)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团委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学生社团组织申请人简历表》、《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四) 经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留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应报管理机构备案。
(五)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团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 该 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申请注销。